全国兽医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2018年3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兽医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推动兽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和创新,保证全国兽医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开展,全国兽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兽医教指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兽医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遵循“尊崇科学、注重应用、严格公正、择优评选”的原则。
第二章评选范围及推荐名额
第三条全国兽医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范围为上两年期间兽医博士、兽医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
第四条各培养单位优秀兽医博士、兽医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名额分别不超过本单位已授予兽医博士、兽医硕士学位人数的10%,推荐人数不足1人的,按1人推荐。
第三章评选标准
第五条优秀兽医博士学位论文选题紧密联系我国兽医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取得的成果具有明显创新,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和实践意义或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或产生较高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优秀兽医硕士学位论文选题紧密联系我国兽医实践,具有较高的实际应用价值,在理论、方法或实践上具有创新。
第七条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符合学术规范,材料翔实,设计合理,方法科学,结果可信,工作量饱满,文字表达准确流畅。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八条全国兽医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在兽医教指委的领导下,由兽医教指委秘书处组织开展。
第九条评选程序:
(一)兽医教指委秘书处发布评选通知。
(二)各培养单位根据评选办法确定推荐名单,按照规定时间报送至兽医教指委秘书处。
(三)兽医教指委秘书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由兽医教指委秘书处选聘。评审实行票决制,获得2/3(含)以上同意票的论文作为拟获奖学位论文。
(四)评选结果在兽医教指委网站公示七天。公示期内如发现存在学术不端等问题,兽医教指委秘书处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认定。一经认定,撤销优秀学位论文资格,并上报兽医教指委全会。教指委全会认定后,在一定范围通报,并停止该论文推荐单位一届优秀论文推荐资格。
(五)公示无异议,评选结果报兽医教指委全会审议,通过后发文公布。
第五章奖励
第十条兽医教指委对优秀学位论文作者及指导教师进行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全国兽医专业学位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办法(2006年制定)》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全国兽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