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招生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做好2012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2] 71号)及《关于2012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2] 28号)的文件要求,为做好2012年全国兽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录取工作,全国兽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就2012年兽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录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性分数线
根据学位办要求,2012年按非西部和西部两类划分招生地区,不同地区招生单位GCT分数录取指导线如下:
1. 位于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山东省、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广东省、福建省、安徽省、山西省、河北省、河南省、江西省等非西部地区的招生单位录取指导线为GCT总分不低于172分,单科成绩不低于20分;
2. 位于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等西部地区的招生单位录取指导线为GCT总分不低于167分,单科成绩不低于20分。
二、有关工作要求
1. 各招生单位成立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院)长为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校的录取标准和工作程序。要树立兽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品牌意识,加强自律,保证录取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严禁录取工作出现不正之风。
2、各招生单位须在录取前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不得录取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必要时,招生单位可委托有关认证部门对考生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认证。考生须承诺学历、学位证书和考试身份真实有效,一经招生单位或认证部门查证为不属实,即取消学习资格。
3、各招生单位应规范复试环节,制定明确、具体的复试要求,从专业知识、专业素质、专业能力、职业背景等方面对考生进行综合考查,择优录取专业基础扎实,有较好职业背景和培养潜质的考生。
4、对录取成绩偏低的院校和考生,指导委员会将采取有效方式进行全过程质量跟踪和监督。对于不能保证录取质量,录取工作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招生单位,指导委员会将建议国务院学位办予以减少招生限额、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等相应处理。
5、兽医硕士专业学位录取调剂工作,限在考生报考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院校之间进行,不允许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院校之间的调剂录取;招生单位必须核实调剂考生的成绩和报考资格。
6、各招生单位应按时完成复试录取工作,及时上报录取信息。“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网上录取系统”开通时间为2013年1月21日9:00—1月31日17:00,以及2013年3月4日9:00—3月10日17:00。逾期将关闭,不再受理。
三、报送材料
请各招生单位于2013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的招生工作总结(包括组织措施、录取情况、存在问题和政策建议等)(含电子版)报送秘书处。
联系电话:025—84396035
Email:vdm@njau.edu.cn
中国兽医专业学位教育网:http://www.vmd.edu.cn
全国兽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